土地稅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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