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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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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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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3 條
(納稅義務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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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或田賦之
納稅義務人
如左: 一、
土地所有權人
。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
所有權
屬於公有或
公同共有
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
分別共有
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
應有部分
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
代表人
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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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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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名詞定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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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價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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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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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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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稽徵程序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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