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3-1 條(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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