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重購退稅公式中的原出售與新購土地地價,採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公告現值)為準,非實際成交價。
Q · 重購退稅算式裡的「地價」是公告現值還是成交價?
公告現值,不是你實際付的錢
依土地稅法第36條,重購退稅公式中的原出售土地地價與新購土地地價,一律採用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也就是俗稱的公告現值。許多人誤把實際成交價代入試算,結果差異可能達數倍,退稅金額嚴重失準。第36條後段另規定,新購土地若計徵的是契稅(常見於建物附連土地),公式改用契稅計徵地價,走另一條入口。
你賣了一塊地,兩年內再買新地,想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你很自然地拿出兩筆交易的成交金額做比較:新地花 3000 萬、舊地賣 2500 萬,差額應該能退不少吧?錯了。36 條告訴你,公式裡的「原出售地價」和「新購地價」,不是你實際刷卡的金額,是政府公告的「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也就是俗稱的公告現值)。這兩個數字經常天差地遠。舊地公告現值可能只算 1500 萬、新地公告現值只算 2000 萬,退稅計算完全套這兩個小得多的數字跑。很多人在買賣完成、稅繳出去之後才發現這個陷阱:我明明多花錢買了更貴的地,為什麼退稅申請被駁回?第二句還補了一刀:如果新地是課契稅(常見於建物附連土地),公式改用契稅的計徵地價。走錯門,整套公式套不起來。
土地稅法第36條為重購退稅基準條款,明確定義第35條公式中「原出售土地地價」與「新購土地地價」之認定基準:均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公告現值)為準;新購土地若課徵契稅者,則以契稅計徵地價為準。本條為重購退稅實務操作的基準錨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幾乎一定是因為你用成交價代入,國稅局用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代入,這就是第36條規範的基準差異。成交價和公告現值在都會區可能差到 2-3 倍以上。可請稅捐機關提供計算明細,上面會列出「原出售土地地價」和「新購土地地價」兩個具體數字,與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公告現值核對,即可確認基準是否正確。
用契稅計徵地價。第36條後段明確規定: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此地價寫在契稅繳款書上,不是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建地買賣常見代書誤用土增稅計徵地價,務必主動確認並要求書面試算單。
規範第35條重購退稅公式中「地價」的法定認定基準,明確採公告現值或契稅計徵地價,非成交價。
依土地稅法第30條核定的公告現值,由政府每年公告,作為計算土增稅與重購退稅的法定基數。
政府每年公告的土地評定價值,在都會區通常為市價的 50-80%,是稅務計算的法定基準。
依契稅條例第3條核定的地價,用於計徵契稅,並在第36條後段作為新購建地的退稅基準。
用兩塊地的公告現值(或契稅計徵地價)代入第35條公式:新地價 ≥ 舊地價 - 已繳土增稅就全額退,否則按差額退。
至地政事務所查詢,或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土地登記謄本上也有記載。
要求代書出具書面試算單,列出原出售計徵地價、新購計徵地價、已繳土增稅、預估退稅額四個具體數字。
請稅捐機關提供計算明細與計徵地價數字,核對地政謄本;如有錯誤,於收到處分後 30 日內提訴願。
依第36條強制採公告現值(或契稅計徵地價)。成交價與本條退稅無關,僅供市場參考。
新購土地計徵土增稅走前段(公告現值),計徵契稅走後段(契稅計徵地價),兩者數字常不一致。
| 比較面向 | 公告現值(土增稅計徵地價) | 成交價 | 契稅計徵地價 |
|---|---|---|---|
| 計算基準 | 政府公告,每年調整一次,多低於市價 | 買賣雙方實際交易金額,含議價、貸款等變數 | 依契稅條例核定,多為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 |
| 法源依據 | 土地稅法第30條、第36條前段 | 民法買賣契約(與本條退稅無關) | 契稅條例第3條、土地稅法第36條後段 |
| 適用情境 | 一般土地買賣的重購退稅基準 | 非退稅基準,僅供市場交易參考 | 新購土地計徵契稅時的退稅基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立法理由增訂所稱出售土地地價及新購土地地價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以資配合。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增訂所稱出售土地地價及新購土地地價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以資配合。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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