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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36 條(原出售土地地價新購土地地價等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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