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37 條規定重購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他用,須追繳原退稅款並照常課徵當次土地增值稅。
Q · 重購退稅後五年內把房子賣掉會怎樣?
退的稅全吐回去,這次還要再課一次土增稅
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重購退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除就本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照常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原退還稅款必須全額追繳。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開店、變更為非自用住宅)亦同。等於同一塊地要付兩次土增稅,是換屋族最容易踩的稅務地雷。
重購退稅是很多換屋族以為穩賺的節稅招:舊屋賣掉、兩年內買進新屋,土增稅可以退一大半。但很少人細讀這條:退稅之後的五年內,那塊地不能賣、不能改用途,否則不只那次移轉要照常課土增稅,原本退的那筆也要吐回來。五年怎麼起算?不是你簽約那天,不是付清尾款那天,是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那天。中間如果你工作調動、離婚財產分割、或是把房子改成店面、分租套房,都可能踩到這條線。最冤的是:很多人退完稅就忘了這件事,等四年半後某天收到國稅局追繳通知,才發現自己當初那次賣屋其實應該繳雙倍的稅。
土地稅法第 37 條為重購退稅之追繳條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取得重購退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若再行移轉土地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以外之用途者,除應就該次移轉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構成台灣換屋稅務規劃中最關鍵的五年觀察期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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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過戶,但退稅會被追回。本條不分移轉原因,只看兩件事:五年內有沒有再移轉、產權有沒有改變。贈與、買賣、信託、離婚財產分割都屬於『再行移轉』。內行人提示:如果非過戶不可,最省錢的做法是等到完成移轉登記滿五年又一天再動。行事曆上設提醒,差一天就差一筆退稅。
算。這條的『改作其他用途』核心是脫離『自用住宅』的身分。第 34 條規定自用住宅要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用。把房子出租即不符合『無出租』要件,自用住宅身分消滅,五年內這樣做就會被追繳。內行人提示:一旦出現租金金流、租賃契約或房屋稅改為非住家用,稽徵機關很快就會比對到。
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也就是地政事務所完成產權登記那一天。不是簽買賣契約那天,不是付完尾款那天,也不是交屋鑰匙那天。這三個日期常差一兩個月,關鍵時刻的差別可能讓你省或賠一整筆退稅。內行人提示:查自己的登記日期最快的方法是調閱『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上面清楚寫著收件日期和登記完成日期。
一般不會。徵收屬於非自願移轉,土地稅法第 39 條針對被徵收之土地另有免徵或減徵土增稅的規定,實務上稽徵機關對非自願移轉情形通常不追繳重購退稅。但繼承、夫妻贈與等情形各有不同見解,有爭議時可先向稅捐稽徵機關函詢。內行人提示:主張非自願移轉的關鍵是『有沒有對價』加『是不是法律強制』,務必保存徵收公告、補償協議書等書面文件。
重購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用途,原退稅款全額追繳+本次照常課土增稅,是台灣換屋族的五年觀察期紅線。
賣自用住宅後兩年內買新自用住宅,可申請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之機制,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
脫離自用住宅身分之用途變更,包含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判斷依第 34 條自用住宅要件。
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客觀法定基準,非簽約日、付款日或交屋日。
從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 5 年。最快查法是調『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看登記完成日期。
原退稅款全額追繳(不打折),加上本次移轉漲價總數額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增稅(10%-40%)。
30 日內提訴願。先核對處分書記載的退稅金額、起算日、追繳金額是否正確,常有計算錯誤。
調謄本確認登記完成日,行事曆設五年到期日提醒。五年內避免買賣、贈與、離婚分割、改成出租或營業。
| 比較面向 | five_years_within | five_years_after |
|---|---|---|
| 再行移轉時點 | 五年內任何移轉皆追繳原退稅款+課當次土增稅 | 五年又一天起完全解除追繳限制,僅課當次土增稅 |
| 用途變更 | 改作非自用住宅(出租/開店/戶籍異動)即觸發追繳 | 五年期滿後用途變更不影響原退稅款 |
| 非自願移轉(徵收/繼承) | 徵收實務多不追繳;繼承、離婚分割爭議大 | 完全免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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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立法理由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起見,故訂本項限制條文。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起見,故訂本項限制條文。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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