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55條規定田賦追補三時點計算:實物按實物、代金按繳交時、徵購款按徵購時標準。
Q · 田賦都停徵這麼久了,土地稅法第55條還有用嗎?
法律上有效,實務上休眠近40年
依土地稅法第55條,田賦違章追補時建立三時點鎖定原則: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代金及罰鍰按「繳交時」的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應發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徵購時」的核定標準計發。雖然田賦自民國76年第二期起由行政院核定停徵,至今幾乎沒有適用案例,但本條從未被廢止,仍是現行有效法律,作為制度休眠期的法律保留條款。
這條是一個彩蛋:你正在讀的,是一條「殭屍條文」。田賦從民國76年第二期開始停徵,到今天已經將近40年沒有收過。但這條寫著「怎麼計算追補金額」的規則,從來沒被刪除。它像一個熄火的引擎,還靜靜躺在法典裡,萬一哪天行政院決定把田賦重新打開,這條馬上活過來。它告訴你三件事:追補的實物部分用實物收,代金和罰鍰部分按「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政府應發的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徵購時」核定標準計發。關鍵字是「時點」:不是今天的市價,也不是違章發生那一刻,而是追補、徵購對應的當時標準。這個時間鎖讓追補不會因通膨而失真,也不會因標準更新而對納稅人不利或過利。
土地稅法第55條為田賦違章追補的計算規範,建立三時點鎖定原則: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代金及罰鍰按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應發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徵購時核定標準計發。本條為現行有效法律,但因田賦自民國76年第二期停徵,實務上幾乎無適用案例,是大陸法系中典型的「制度休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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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停徵」和「廢止」是兩回事。田賦自民國76年第二期停徵,依據的是行政院的行政決定,不是立法院修法把土地稅法相關條文刪掉。所以法律上田賦的所有規則,包括課徵範圍、違章處罰(第54條)、追補計算(本條)全部仍然有效,只是暫時不執行。內行人提示:這種「法律睡著但沒死」的狀態在台灣還有好幾個例子,懂這個差別的人和不懂的人,在稅務爭議的策略判斷上完全不同。
法律上會。只要行政院撤銷當年的停徵決定,整套田賦規則立刻重新生效,本條作為追補計算規則也會跟著活化。但實務上會怎麼計算「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徵購時核定標準」是另一個問題,因為停徵期間這些公告標準已長年未更新,真要重啟政府必須先重新公告計算標準,實務流程會比條文字面複雜得多。內行人提示: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政策上討論過恢復田賦,執行面的標準重建就是最大門檻。
規定田賦違章追補的三時點計算規則: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代金及罰鍰按繳交時折徵代金標準折收、徵購款按徵購時核定標準計發。是現行有效但長期休眠的法律保留條款。
原應以實物(稻穀)繳納的田賦稅額,依政府公告的標準折算為等值現金繳納的制度。本條規定折算標準鎖定在「繳交時」的當時公告值。
政府配合徵收田賦時,依糧食政策需要徵購額外稻米並支付對應價款的制度,源於戰後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的糧食安全保障設計。
停徵是行政院的行政決定(可隨時重啟),廢止才是立法院修法刪除條文。立法者保留本條,是為未來政策反轉預留法律基礎。
田賦已停徵近40年,原則上不會有新追補。先核對發文機關是否真為地方稅稽徵機關、內容是否為歷史欠稅清理,致電稽徵機關確認文件真偽,不要直接繳款。
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筆土地稅籍歷史,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請求書面確認「目前田賦停徵狀態及歷史欠稅有無」。
先查歷史稅籍 → 確認發生時間 → 比對稅捐稽徵法第21、23條時效 → 諮詢地政士或稅務律師評估時效抗辯與和解可能。
三個時點各自獨立: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不換算)、代金及罰鍰按「繳交時」折徵代金標準折算現金、徵購款按「徵購時」核定標準計發。重點是各時點鎖定當時標準,不用今天市價。
地價稅還在收(針對市地),田賦已停徵(針對農地)。同一塊土地的稅目依用地分區決定,市地計地價稅、農地計田賦。
停徵是行政院行政決定(條文有效可重啟)、廢止是立法院修法刪除條文(要重新立法才能課徵)、凍結為非法律用語常為政治宣示無明確效力。本條田賦屬「停徵」狀態。
| 比較面向 |
|---|
| 法律效力 |
| 重啟程序 |
| 本條(第55條)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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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追補應繳田賦時,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之;代金及罰鍰部分,按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之;應發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徵購時核定標準計發之。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擬訂。
依前條規定追補應繳田賦時,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之;代金及罰鍰部分,按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之;應發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徵購時核定標準計發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擬訂。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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