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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1.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得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分單繳納稅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2. 2.前項欠繳地價稅稅單,已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未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及其餘應納稅款應另訂繳納期間,並予送達。如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主管稽徵機關於分單稅款繳清時,應即向行政執行分署更正欠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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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是關於欠繳地價稅之土地在移轉時如何分單繳納稅款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當土地的欠繳地價稅已經移轉給新的義務人或權利人時,可以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稅款。分單繳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可以參考附件三。如果欠繳地價稅的稅單已經合法送達給相關當事人,那麼分單繳納稅款的限繳日期應以原核定的限繳日期為準。如果稅單尚未合法送達,那麼分單繳納稅款及其餘的應納稅款應另行訂定繳納期間並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經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當主管稽徵機關在分單繳納稅款已經繳清時,應立即向行政執行分署更正欠稅金額。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 財政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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