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是關於欠繳地價稅之土地在移轉時如何分單繳納稅款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當土地的欠繳地價稅已經移轉給新的義務人或權利人時,可以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稅款。分單繳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可以參考附件三。如果欠繳地價稅的稅單已經合法送達給相關當事人,那麼分單繳納稅款的限繳日期應以原核定的限繳日期為準。如果稅單尚未合法送達,那麼分單繳納稅款及其餘的應納稅款應另行訂定繳納期間並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經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當主管稽徵機關在分單繳納稅款已經繳清時,應立即向行政執行分署更正欠稅金額。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 財政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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