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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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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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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
地價稅
之土地於移轉時,得由移轉土地之
義務人
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分單繳納稅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前項欠繳地價稅稅單,已合法
送達
者,其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
核定
限繳日期為準;未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及其餘應納稅款應另訂繳納期間,並予送達。如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所屬
行政執行
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主管稽徵機關於分單稅款繳清時,應即向行政執行分署更正欠稅金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價稅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田賦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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