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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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空地稅的加徵倍數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都市發展情形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都市發展情況來決定加徵空地稅的倍數。具體的倍數應該根據地方政府規定而定,因此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倍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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