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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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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空地稅的加徵倍數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都市發展情形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都市發展情況來決定加徵空地稅的倍數。具體的倍數應該根據地方政府規定而定,因此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倍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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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