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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土地漲價總數額(二))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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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了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文,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之數額為基準。也就是說,如果土地在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超過了前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則這個超過的數額就是土地漲價總數額。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個條文的範例可以是這樣的:假設某塊土地在第一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為100萬元,後來再次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為150萬元,那麼這個土地的漲價總數額就是50萬元,也就是150萬減去100萬。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定土地的增值,以便徵收土地增值稅。通過比較兩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可以計算出土地的實際漲價總數額,並根據這個數額徵收相應的土地增值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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