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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7土地漲價總數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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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了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文,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之數額為基準。也就是說,如果土地在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超過了前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則這個超過的數額就是土地漲價總數額。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個條文的範例可以是這樣的:假設某塊土地在第一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為100萬元,後來再次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為150萬元,那麼這個土地的漲價總數額就是50萬元,也就是150萬減去100萬。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定土地的增值,以便徵收土地增值稅。通過比較兩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可以計算出土地的實際漲價總數額,並根據這個數額徵收相應的土地增值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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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