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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土地漲價總數額(一))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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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在原規定地價後未經移轉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的數額為準。這意味著,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如果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那麼土地漲價總數額就是超過的部分。這個規定是用來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塊土地的原規定地價是100萬元,但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150萬元。那麼這塊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就是50萬元,這部分金額就是要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基礎。 這個解釋可以在財政部於2004年出版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解釋》中找到,該解釋是根據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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