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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土地出典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於土地回贖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同原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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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回贖申請無息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原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回贖土地時已繳納了土地增值稅,他可以提出申請並檢附原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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