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土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或第5項第1款的規定,應根據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的適用順序計算土地增值稅,直到達到該規定所限制的面積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順序,則應按照各筆土地依照土地稅法第33條的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並以從高到低的適用順序進行計算。 根據修正後的施行細則,施行日期為民國103年1月13日,對於尚未核課確定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案件,適用上述規定。 儘管上述法規相關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但根據法條的內容,我們可以推斷這些規定是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及33條制定的。具體案例中的範例不提到土地增值稅,所以我們無法根據上述資料來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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