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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1. 1.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2.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時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時適用同條第五項規定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尚未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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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土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或第5項第1款的規定,應根據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的適用順序計算土地增值稅,直到達到該規定所限制的面積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順序,則應按照各筆土地依照土地稅法第33條的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並以從高到低的適用順序進行計算。 根據修正後的施行細則,施行日期為民國103年1月13日,對於尚未核課確定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案件,適用上述規定。 儘管上述法規相關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但根據法條的內容,我們可以推斷這些規定是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及33條制定的。具體案例中的範例不提到土地增值稅,所以我們無法根據上述資料來提供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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