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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33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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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2. 2.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3. 3.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4. 4.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5. 5.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
  6. 6.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7. 7.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8. 8.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增值稅依漲價倍數採三級累進 20%、30%、40%,持有滿 20、30、40 年另減徵 20%、30%、40%。

Q · 土地增值稅稅率怎麼算?最高真的會課到 40% 嗎?

三級累進 20/30/40%,持有 20 年以上還能再減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增稅按漲價總數額對原規定地價的比例分三級課徵:未達 100% 課 20%、100-200% 超過部分課 30%、200% 以上超過部分課 40%。並非整張稅單一律 40%,只有「超過 200% 那一段」課 40%。再者持有滿 20、30、40 年者,超過最低稅率(20%)的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老地主真實稅率可比表面稅率低一截。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看土增稅稅率只看到一層:20%、30%、40% 累進。第二層沒人告訴你:持有時間夠久會減徵。這兩層疊在一起玩,才是土增稅的真正樣貌。持有超過 20 年減徵 20%,30 年減徵 30%,40 年減徵 40%。但減徵不是對整張稅單打折,只針對「超過 20% 基本稅率」的部分。舉個例子:一塊漲幅 500% 的地,累進稅率頂到 40%,持有 30 年減徵後,那 20% 以上的部分打七折,算下來整體稅率大概降到 28%,比原本 40% 差十二個百分點,稅差動輒百萬。知道這兩層規則的人和只看累進那層的人,面對同一張稅單會做出完全不同的決定:要不要現在賣、要不要再等兩年、要不要多持有一個完整年度跨過門檻。

法律定性

土地增值稅稅率規定,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依漲價總數額對原規定地價的倍數,採 20%、30%、40% 三級累進課徵的稅率制度,並對長期持有 20 年以上者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給予 20-40% 減徵,是台灣不動產交易最重要的單一稅目稅率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累進稅率 40% 很可怕,實際會繳到 40% 嗎?

只有漲幅超過 200% 的「超過部分」才課 40%,不是整張稅單 40%。而且持有超過 40 年時,這 40% 的部分可以再減徵 40%,實際稅率會降到 24%。所以看到稅單別慌,先看持有年限和漲幅分段算。

Q2持有年限從什麼時候起算?繼承會歸零嗎?

一般情況從取得土地那天起算。繼承來的土地,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和繼承人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土地稅法第 28-2 條等相關規定)。爺爺持有 30 年後你繼承又持有 15 年,總年限 45 年直接適用減徵 40%。

Q3快到 20 年門檻但還差幾個月,值得等嗎?

值得,幾乎一定。減徵 20% 是對「超過基本稅率的部分」打八折,對漲幅大的土地影響顯著。漲幅 500% 的地,跨越 20 年門檻可能省下十萬以上。等幾個月的機會成本跟稅差相比小很多。

Q4土地稅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定土地增值稅三級累進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是土增稅核心稅率條文。

Q5什麼叫漲價總數額?

申報移轉現值減原規定地價(經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差額,是課稅基礎。

Q6長期持有減徵是什麼意思?

持有滿 20/30/40 年的土地,就超過 20% 基本稅率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

Q7原規定地價是什麼?

土地首次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增稅的現值,是計算漲價的起點。

Q8土增稅怎麼算?

算漲價總數額 → 對原地價算倍數分段套 20/30/40% → 再依持有年限減徵 → 確認其他優惠。

Q9怎麼確認持有年限?

查土地謄本登記日期,繼承土地另加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Q10怎麼申請長期持有減徵?

申報移轉現值時自動套用,稅捐機關依登記資料認定,但要核對稅單比例是否正確。

Q11稅單算錯怎麼救濟?

繳納期限前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逾期就喪失救濟機會。

Q12本條累進稅率 vs 第 34 條自用住宅 10% 哪個有利?

漲幅小或自用優先用 10%(一生一次);漲幅小但已用過自用,本條 + 長期持有減徵可能更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ax_rateextra_reduction
一般非自用,持有未滿 20 年20/30/40% 三級累進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20 年累進後超過 20% 部分減徵 20%本條第 6 項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30 年累進後超過 20% 部分減徵 30%本條第 7 項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40 年累進後超過 20% 部分減徵 40%本條第 8 項
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10% 一律稅率排除本條累進,依第 34 條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本條稅率再減徵 40%第 39-1 條,與本條可疊加
依法徵收 / 自願售予需用土地人免徵第 39 條

tax_rate

一般非自用,持有未滿 20 年
20/30/40% 三級累進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20 年
累進後超過 20% 部分減徵 20%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30 年
累進後超過 20% 部分減徵 30%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40 年
累進後超過 20% 部分減徵 40%
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
10% 一律稅率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本條稅率再減徵 40%
依法徵收 / 自願售予需用土地人
免徵

extra_reduction

一般非自用,持有未滿 20 年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20 年
本條第 6 項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30 年
本條第 7 項
一般非自用,持有滿 40 年
本條第 8 項
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
排除本條累進,依第 34 條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第 39-1 條,與本條可疊加
依法徵收 / 自願售予需用土地人
第 39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租税特別措置法 第 31 条(長期譲渡所得の課税の特例,5 年超持有 15% 稅率)
韓國소득세법 제 104 조(양도소득세율,土地讓渡所得稅率,依持有期間 6-45%)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 7 條(四級超率累進 30/40/50/60%)
德國EStG § 23 私的處分交易(不動產持有滿 10 年免稅,未滿則併入個人所得稅)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50 U(plus-values immobilières,22 年免所得稅 + 30 年免社保捐)
美國IRC § 1(h) 長期資本利得稅率(持有滿 1 年 0/15/20%,依所得級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5

(0660701 制定)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現行稅率結構,對稅負分配、土地利用及漲價歸公政策之執行,均有不利之影響,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條文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10117 修正)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為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依前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減徵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立法理由近年來國內經濟不景氣,房地產交易亦低迷不振,土地價格下跌,土地增值稅呈逐年遞減趨勢,為衡量財政平衡,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對於依現行累進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以活絡不動產市場,刺激景氣復甦。

(0930106 修正)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為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依前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減徵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0121 修正)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財政收支劃分法法規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持有名詞
  • 減徵名詞
  • 預算法23條文
(0660701 制定)

現行稅率結構,對稅負分配、土地利用及漲價歸公政策之執行,均有不利之影響,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條文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10117 修正)

近年來國內經濟不景氣,房地產交易亦低迷不振,土地價格下跌,土地增值稅呈逐年遞減趨勢,為衡量財政平衡,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對於依現行累進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以活絡不動產市場,刺激景氣復甦。

(0930106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01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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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33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