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1.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所稱依法設立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 2.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 3.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建檔及列冊保管,並定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無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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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本法第28條之一所指的社會福利事業,是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其主要目的是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的事業。依法設立私立學校則是指依照私立學校法的要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成立的各個級別和類型的私立學校。 2. 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需要提交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以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而得到任何利益之文件。 3. 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將核准的文件保存並建檔,並定期與相關機關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55條之一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提供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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