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土地交換時,工地增值稅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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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ter62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1. 土地交換:視同兩次買賣
交換土地在法律上等同於「互買互賣」。
• 實例: 甲拿 A 地換乙的 B 地。
• 結果: 雙方皆發生所有權移轉,甲、乙都要針對各自土地原有的漲價總數額,分別繳納土增稅。
2. & 3. 共有土地分割:價值對等原則
不論分別或公同共有,分割關鍵在於「公告現值總量」是否改變。
• 等值分割(免徵): 甲乙各持分 1/2(各 1,000 萬),分割後各拿走 1,000 萬的土地。價值沒變,免徵。
• 不等值分割(課徵): 分割後甲拿 1,200 萬,乙拿 800 萬。乙的價值減少 200 萬,視同乙將這部分「賣給」甲,因此由價值減少的「乙」繳納土增稅。
4. 土地合併:權利價值換算
多地併為一地時,依合併前的價值比例重新計算持分。
• 實例: 甲(100 萬)與乙(200 萬)合併。
• 等值合併: 合併後甲佔 1/3、乙佔 2/3,價值不變,免徵。
• 不等值合併: 若合併後各佔 1/2(各 150 萬),乙的價值減少 50 萬,則由乙繳納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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