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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2土地交換時,工地增值稅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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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2. 2.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3. 3.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4. 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5. 5.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下是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逐條解釋: 1.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土地交換時,應對交換的土地向原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意味著當土地所有權發生轉換時,應依法對該土地進行增值稅的徵收。 2.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當共有土地發生分割後,如果每個共有人所取得的土地價值與他們在分割前所應獲得的部分價值相等,則可以豁免土地增值稅的徵收。但如果他們的土地價值減少了,則對於減少的部分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3.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對於公同共有土地的分割,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應適用前一項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同共有土地的分割案件,適用相同的免徵和課徵原則。 4.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當共同共有的土地合併後,如果每個共有人所應獲得的土地價值與他們合併前的土地價值相等,則可以豁免土地增值稅的徵收。但如果他們的土地價值減少了,則對於減少的部分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5.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對於前面提及的土地分割和土地合併案件,土地價值的計算應以該土地分割或合併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依據。這意味著公告土地現值將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 根據以上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解釋,該條款涵蓋了土地交換、共有土地分割和土地合併等不同情況下的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分別共有名詞
  • 土地分割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公同共有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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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