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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1. 1.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照價收買之土地,已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補償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工程受益費不包括在內。
  2. 2.依前項規定減除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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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申請減除自申報移轉現值中的相關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的公共設施用地,那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包括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改良土地費用的證明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以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的證明書(由地政機關發給),還有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的證明文件。然後,需要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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