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申請減除自申報移轉現值中的相關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的公共設施用地,那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包括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改良土地費用的證明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以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的證明書(由地政機關發給),還有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的證明文件。然後,需要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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