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是根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為依據。當自用住宅的建築工程完成並獲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執照,或其他可確切證明該建築完成可供使用的文件認定之,可作為計算評定現值的起始日期。這表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將用於計算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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