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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54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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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所稱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以建築主管機關使用執照之日為準,或其他可確切證明建築完成可供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是根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為依據。當自用住宅的建築工程完成並獲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執照,或其他可確切證明該建築完成可供使用的文件認定之,可作為計算評定現值的起始日期。這表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將用於計算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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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所稱自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