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所稱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準,或其他可確切證明建築完成可供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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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是根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為依據。當自用住宅的建築工程完成並獲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執照,或其他可確切證明該建築完成可供使用的文件認定之,可作為計算評定現值的起始日期。這表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將用於計算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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