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並希望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需提供原出售及重購土地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如果重購土地和出售土地位於不同的縣市,稽徵機關應函請重購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查明相關資料後再辦理申請退稅。經核准退稅後,稽徵機關應立即通報重購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相關資料。重購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應將已核准退稅的案件和通報資料裝冊保管,每年定期清查。如果發現重購土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轉移所有權,則應根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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