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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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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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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本文規定申請免徵
土地增值稅
時,應檢附
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
保留地
證明文件;依同條第三項本文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
非
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本文及第三項本文規定
核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
核
准文號建檔,並將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登載前次移轉現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價稅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田賦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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