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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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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的規定,農業用地的範圍及法律依據如下: 1.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舉例: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款的定義,如果一塊土地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並且符合農牧用地的使用目的,那麼它可以被視為耕地(農業用地)。 2.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舉例:如果一塊土地被區域計畫法劃定為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供農路使用等,或者在該區域內尚未依法編定用地別,那麼該土地可以被視為農業用地。 3.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舉例:如果一塊土地被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的其他分區內,並且被編定為農牧用地,那麼該土地可以被視為農業用地。 4.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舉例:如果一塊土地被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內,那麼該土地可以被視為農業用地。 5.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舉例:如果一塊土地被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的某個特定分區,並且經過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與相關機關的認定,符合前述的前三項規定,那麼該土地可以被視為農業用地。 綜上所述,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的規定,農業用地的範圍包括耕地、根據區域計畫法劃定的不同使用分區內的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的農牧用地、都市計畫法劃定的農業區和保護區內的土地、以及國家公園法劃定的國家公園區內符合前述規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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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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