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1.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 2.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 3.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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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可以參考附件二的設定。參考資料可以是施行細則的相關附件,其中附件二列出了計算累進起點地價的具體方式,可以作為參考。 2.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的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累進起點地價的準確性,並讓相關部門能夠核查和監督其計算過程。 3.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將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結果進行單位統一,並依規定的捨入方式進行處理,以確保計算結果的精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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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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