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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1.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2.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3.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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