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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累進與免累進地價稅分別計算合併課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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