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既有應納稅的累進地價稅土地,又有免稅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將兩者合併課徵。 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累進地價稅和免稅地價稅都能按照各自的要求計算和課徵。根據該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擁有既需要累進地價稅課徵又享有免稅地價稅的土地時,稅務機關應分別根據相應的法規計算兩種稅款,然後將兩者合併起來一起征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的土地中,有一部分屬於需要根據累進地價稅計算的土地,另一部分屬於享有免稅地價稅的土地,依照這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分別計算這兩部分土地應納稅額,然後將兩者合併起來作為總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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