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時的適用規則。根據法條的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超過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時,首先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自己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則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的地方為準。如果稅額相同,則按照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的順序來決定適用範圍。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或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分別以自己名義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則應以共同選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果未選定,則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中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的地方為準。 另外,第一項後段提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適用順序應根據年齡的大小進行排序。 範例:假設某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了兩處自用住宅用地,其中一處的戶籍所在地是在A市,另一處的戶籍所在地是在B市。土地所有權人自己尚未擇定。根據第一項,依據申請當年度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的原則,如果申請當年度A市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較高,則該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用住宅用地應以A市為準。 參考資料: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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