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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1. 1.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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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了關於土地稅適用順序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了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那麼應按照土地所有權人自選的適用順序逐一計算,直到達到規定的面積限制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沒有自選,則按照申請當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的順序來計算。如果稅額相同,則按照以下順序選擇: 1.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2. 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3.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4. 直系姻親的戶籍所在地。 根據以上規定,適用順序按照長幼次序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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