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19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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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
Q ·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怎麼算?
保留地有建築用千分之六;未用且隔離者免徵
依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若仍作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另有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低於一般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若該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明顯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優惠不會自動適用,地主須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提出使用現況證明。
白話解讀
政府在你的地上劃一條線,然後什麼都不做。這條線叫「公共設施保留地」,意思是政府未來有一天可能徵收這塊地來蓋公園、道路或學校。但這個未來可能是三十年、五十年、甚至更久。在這段等待期間,你的地被綁住了:蓋新房受限、使用受限、賣也難賣。但地價稅還是要繳。這條法律給你兩條逃生路線。第一,如果你還在這塊地上有建物使用,稅率直接降到千分之六,只有一般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的六成。第二,也是最多人不知道的一招:如果有一塊完全沒在用,而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那塊直接免徵。「隔離」是關鍵字,它決定你是全地按優惠稅率算,還是可以把閒置的那塊完全免稅。很多人把整塊地混著算,白白多繳好幾年的稅。
法律定性
公共設施保留地指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園、道路、學校、市場等公共設施未來使用之預定地。土地稅法第19條對此類保留地建立兩段式稅率優惠: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完全未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作為政府預約徵收期間對地主財產權限制之稅務補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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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一部分被劃成道路用地還沒被徵收,地價稅怎麼算最划算?
依本條,如果那塊道路用地你還有建築使用(店面、車庫),統一按千分之六計徵。如果完全沒用,請做實體隔離(圍籬、明顯界線)並向稽徵機關申報,可以爭取免徵。切記:沒申請就是按一般稅率算,機關不會主動幫你套用優惠。內行人提示:「隔離」實務上要讓稽徵人員現勘時一眼能看出那塊是獨立的、未使用的區域,越明顯越好,模糊地帶的申請駁回率很高。
Q2公共設施保留地存在幾十年了政府還不徵收怎麼辦?
這是台灣數十萬地主共同的痛。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地原則上應在一定期限內取得,未取得者可申請檢討變更(各地方政府執行鬆緊不一)。在保留期間你至少可以用本條爭取稅率優惠,未來徵收時還有公平補償加所得稅免徵。內行人提示:如果保留超過二十五年且政府明顯無徵收意願,可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編定,這比坐等徵收更積極,有機會把地解鎖回正常用途。
Q3已經按一般稅率繳了好多年,可以追討回來嗎?
可以,但有期限限制。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可申請退稅,追溯期間近年已修法延長(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內行人提示:計算一下這段期間你少繳的總額,通常是一筆可觀的金額,值得花時間備齊文件申請。準備好:地籍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使用現況照片、以前的稅單,資料越完整退稅核准越快。
Q4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怎麼算?
保留期間有建築使用按千分之六,未使用且隔離者免徵,須主動申請。一般稅率千分之十省40%。
Q5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什麼?
建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兩段式稅率優惠:建築使用千分之六、未使用且隔離者免徵,是保留地地主最重要的稅務減免依據。
Q6什麼算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劃定為未來公共設施(道路、公園、學校、市場等)使用之預定地,保留期間地主仍持有所有權但使用受限。
Q7保留地的「隔離」要件是什麼意思?
未使用之保留地須以明確物理界線(圍籬、植栽、明顯標示)與使用中土地分隔,使稽徵人員現勘時可一眼辨識。
Q8保留地稅率優惠怎麼申請?
每年9月22日地價稅開徵前,備齊地籍謄本、使用分區證明、使用現況照片向土地所在地稅稽徵機關申請,待現勘核定。
Q9保留地節稅實際能省多少?
從千分之十降到千分之六省40%;完全隔離免徵則100%省下。300坪保留地一年可能省數萬到數十萬不等。
Q10申請被否准怎麼救濟?
30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再不服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先確認否准理由是隔離不夠還是範圍認定錯誤。
Q11怎麼證明土地完全沒在用?
現場照片、空拍圖、隔離設施實景、無水電紀錄、地籍圖與使用分區比對,越多元證據越好。
Q12保留地千分之六 vs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哪個適用?
若保留地用作自用住宅依第17條走千分之二,本條前段明文排除。自住者選第17條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稅率 | 適用依據 | 備註 |
|---|---|---|---|
| 一般土地 | 千分之十 | 土地稅法第16條 | 基本稅率 |
| 保留地有建築使用(非自用住宅) | 千分之六 | 土地稅法第19條前段 | 須主動申請 |
| 保留地未使用且隔離 | 免徵 | 土地稅法第19條後段 | 須設置明確隔離設施 |
| 保留地作自用住宅用地 | 千分之二 | 土地稅法第17條 | 本條明文排除適用 |
稅率
- 一般土地
- 千分之十
- 保留地有建築使用(非自用住宅)
- 千分之六
- 保留地未使用且隔離
- 免徵
- 保留地作自用住宅用地
- 千分之二
適用依據
- 一般土地
- 土地稅法第16條
- 保留地有建築使用(非自用住宅)
- 土地稅法第19條前段
- 保留地未使用且隔離
- 土地稅法第19條後段
- 保留地作自用住宅用地
- 土地稅法第17條
備註
- 一般土地
- 基本稅率
- 保留地有建築使用(非自用住宅)
- 須主動申請
- 保留地未使用且隔離
- 須設置明確隔離設施
- 保留地作自用住宅用地
- 本條明文排除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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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60701 制定)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立法理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使用受限制,故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地價稅率徵收,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
(0781012 全文修正)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立法理由為減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負,並配合基本稅率之降低,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率自千分之十降為千分之六。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地價稅名詞
- 土地稅法 第 17 條條文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使用受限制,故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地價稅率徵收,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
為減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負,並配合基本稅率之降低,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率自千分之十降為千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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