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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19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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