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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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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0 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之減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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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
改良物
者,應免徵
地價稅
,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
減徵
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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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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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減免程序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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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檢查考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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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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