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了對於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的減免地價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無建築改良物的騎樓走廊地應免徵地價稅,而有建築改良物的則根據建築物的層數進行減免。具體而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減徵比例為二分之一,二層的減徵比例為三分之一,三層的減徵比例為四分之一,四層以上的則為五分之一。 此外,該條所稱的建築改良物指的是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 根據資料提到的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在這個案例裡面並不能適用。因為資料提到的騎樓走廊地即使有建築改良物存在,但並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因此不符合該條規定。根據相關法規的解釋,建築基地內留設的騎樓走廊地如果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不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該條的但書規定,不予免徵地價稅。因此,在這個案例中該騎樓走廊地應該是不符合免徵地價稅的條件,而應該繳納地價稅。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是針對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的減免地價稅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無建築改良物的騎樓走廊地可以免徵地價稅,而有建築改良物的則可以根據建築物的層數進行減免。建築改良物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然而,在這個案例中從資料提供的內容來看,該騎樓走廊地不符合免徵地價稅的條件,因為它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因此,該騎樓走廊地應繳納相應的地價稅。 資料來源: 1. 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 3. 財政部90年3月16日台財稅 0900460158函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