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以免徵地價稅或田賦。這表示如果一塊土地被劃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被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有一定的隔離,則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完全免稅。這一規定是為了鼓勵及保護公共設施的發展,讓未來的公共設施能夠順利建設並發揮其用途。 例如,如果某個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有一定的隔離,那麼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根據土地稅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全免稅的處理。這是一個符合法規的典型例子。 參考資料: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行政院公報第7079號,1998年4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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