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