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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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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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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1 條的具體內容。

  • 地價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減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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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1 條規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