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對於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然而,該土地若屬於建築法規規定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則不適用免徵地價稅的規定。 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 (83.10.24)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符合免徵地價稅的要件。 範例:若某個地段的土地被用來建設公路並供公眾通行,且經查明真實有效,則在該土地使用期間內,可以免除地價稅的徵收。 此外,該法條也提到,建築法規規定的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不適用免徵地價稅的規定。 範例:若某塊土地一部分是用來建造房屋的,而另一部分是法定空地,其中法定空地是根據建築法規所要求保留的部分,則該塊土地只有建造房屋部分需要繳納地價稅,而法定空地部分則不適用免徵地價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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