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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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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2. 2.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的條文,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可以根據以下標準進行: 1. 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以及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學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的,可以全免地價稅。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則不予減免。 2.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以及符合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使用的土地全免地價稅。但必須符合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是辦妥登記且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的要件。 3.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對外絕對公開的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用地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如果是由財團法人組織的,則可以減徵百分之七十。 4.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已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的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且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主管機關證明的,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地價稅。 5.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的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如果是為促進公眾利益,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地價稅,則必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或是辦妥登記且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 6.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公墓,如果是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那麼其用地可以全免。但如果是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是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則有限制。 7.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的民營鐵路、公路或專用鐵路、公路,如果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其基地可以全免地價稅。 8.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的農田水利事業,其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可以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地價稅。 9.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如果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以全免地價稅。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10.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可以全免地價稅。 11. 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地價稅。 12. 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可以全免地價稅。 舉例來說,根據報導,私立educationland大學獲得財團法人認證並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其用地可以全免地價稅。

  • 地價稅名詞
  • 法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法規
  •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減徵名詞
  • 公眾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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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