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提到了公有土地的免稅情形。根據法規,以下情況的公有土地可以全免地價稅或田賦: 1. 供公共使用的土地。 2. 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3. 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4. 公立的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且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5. 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6. 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7. 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8. 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9. 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10.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11. 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12. 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公有土地如果是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的,那麼在辦妥產權登記之前,如果使用機關提供合乎免徵標準的證明文件,則適用前述規定。 此外,原先符合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的公有土地,如果在變更登記後仍然供原學校使用者,則可以準用第一項規定免徵地價稅。 另外,公立學校的學生宿舍如果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在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的情況下,可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土地稅。 以上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的相關解釋和範例。參考資料來自《土地法解釋注釋》(行政院研考會,2000年修正版)和財政部函釋通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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