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之減免,除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核定者為限。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6條的規定,土地稅的減免限制如下:除非符合第22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的情形外,只有土地的使用符合本規則所規定的減免標準,并按照本規則的程序進行申請核定,才能享受減免。具體而言,對於土地的減免要求,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並經過政府的核准才能獲得減免。 例如,如果私有土地的使用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的規定,即土地被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并通過主管地政機關的通報資料,稽徵機關可以直接辦理地價稅的減免,而不需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主動申請。此外,根據土地法第192條的規定,私有土地供學校或其他學術機關使用的,也可以經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向行政院核准,進行地價稅的免稅或減稅。 這些是根據相關法規對土地稅減免的限制所做的解釋,可以作為對該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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