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3條針對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的土地,提供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標準。該條第一項指出,若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及建造受到限制,可以減徵百分之三十的地價稅或田賦。第二項則指出如果土地禁止建築,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的地價稅或田賦;但如果禁建導致無法建築且無任何收益,則可以全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土地被指定為古蹟保存區,且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使用和建造都受到限制,則可以享受百分之三十的地價稅或田賦減免。另外,如果某個土地被禁止建築,且因此無法進行任何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則可以全免地價稅或田賦。 資料來源: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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