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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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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3條針對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的土地,提供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標準。該條第一項指出,若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及建造受到限制,可以減徵百分之三十的地價稅或田賦。第二項則指出如果土地禁止建築,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的地價稅或田賦;但如果禁建導致無法建築且無任何收益,則可以全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土地被指定為古蹟保存區,且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使用和建造都受到限制,則可以享受百分之三十的地價稅或田賦減免。另外,如果某個土地被禁止建築,且因此無法進行任何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則可以全免地價稅或田賦。 資料來源: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3條

  • 地價稅名詞
  • 減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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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3 條規定:「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