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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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