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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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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2. 2.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4條的規定: 1. 對於位於禁止建築的飛航管制區內的土地,根據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的規定,其地價稅或田賦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如果該土地因為禁止建築而無法使用且無收益,則可以全免稅。 2. 對於限制建築地區的土地,如果實際使用確實受到限制,則可以在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地價稅或田賦。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特定場所或特殊情況下的土地稅減免,例如在飛航管制區內的土地禁止建築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減免一部分的地價稅或田賦。同樣地,如果某些地區因為建築限制而無法充分使用,也可以酌情減徵地價稅或田賦。這些減免規定的具體標準和程序需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訂定。

  •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法規
  • 地價稅名詞
  • 減徵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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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4 條規定:「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