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4條的規定: 1. 對於位於禁止建築的飛航管制區內的土地,根據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的規定,其地價稅或田賦可以減徵百分之五十。如果該土地因為禁止建築而無法使用且無收益,則可以全免稅。 2. 對於限制建築地區的土地,如果實際使用確實受到限制,則可以在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地價稅或田賦。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特定場所或特殊情況下的土地稅減免,例如在飛航管制區內的土地禁止建築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減免一部分的地價稅或田賦。同樣地,如果某些地區因為建築限制而無法充分使用,也可以酌情減徵地價稅或田賦。這些減免規定的具體標準和程序需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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