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根據所引述的法律條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5 條規定,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若因受限於防洪計畫尚未核定,則可在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地價稅或田賦,範圍在百分之三十內。 參考資料: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5 條 (依據問題所提供之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