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的規定,針對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以及在墾荒過程中的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完全免除。這意味著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不需要繳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土地的開發和改善,同時增加福利,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該規則的精神,符合其要求的土地應當被列入免稅的範圍。所提供的參考法條是土地稅法第6條,該法條給予權限讓相關機關依據需要制定土地稅減免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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