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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地稅減免規則12災變等原因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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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的規定,針對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以及在墾荒過程中的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完全免除。這意味著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不需要繳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土地的開發和改善,同時增加福利,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該規則的精神,符合其要求的土地應當被列入免稅的範圍。所提供的參考法條是土地稅法第6條,該法條給予權限讓相關機關依據需要制定土地稅減免規則。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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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