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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3 條(森林用地之減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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