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
根據參考法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3 條的內容,當土地被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者是尚未被編定為森林用地但已經栽植竹木,該土地的田賦可以減免百分之五十。但是,如果土地被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那麼該土地的田賦則全免。 以例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關於山坡地栽植保護木材予以減免產業用地費之指標」,該指標中提到,農民在山坡地栽植可能具保護功能之木材,經有關單位審核通過並栽植3年以上,可適用該指標進行減免產業用地費的相關程序。這可以作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3 條的一個範例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