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4 條(承墾土地之免稅): 1. 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 根據這項法條,已經墾竣的土地,如果原承墾人繼續耕作並經過合法程序取得耕作權,從土地開始產生收益的那一天起,可以免除田賦稅,免稅期間為八年。 2. 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滿之免稅待遇。 根據這項法條,在免稅期間內,如果原承墾人死亡,但由繼承人繼續耕作的話,仍然可以繼續享受尚未屆滿的免稅待遇。 參考資料: 1. 台灣法律資料庫-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 土地稅減免規則 2. 幣制農地稅更正同意案(https://www.land.gov.tw/newsite/ch/news/3/3/2531)- 免稅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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