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包括地目等則變更)者,其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2.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
  3.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4.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