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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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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包括
地目
等則變更)者,其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
繼承人
或受
遺贈
人
承受
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贈與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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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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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減免程序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檢查考核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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