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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3 條(實施勘查、勘查事項及勘查結果之會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並得視事實需要,函請申請人到場引導。 一、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二、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三、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四、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勘查。
  2. 前項實地勘查,其應勘查事項如左,會勘人員並應將勘查結果會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 二、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 三、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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