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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23實施勘查、勘查事項及勘查結果之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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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並得視事實需要,函請申請人到場引導。 一、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二、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三、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四、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勘查。
  2. 2.前項實地勘查,其應勘查事項如左,會勘人員並應將勘查結果會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 二、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 三、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 四、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當土地所有人提出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申請時,主管稽徵機關應該進行實地勘查。根據第一項,主管稽徵機關應派員前往現場,根據地籍圖冊進行勘查,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到場引導。但根據第一款的例外情況,如果土地是徵收的土地,公有土地,或是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的私有土地,就不需要進行實地勘查。此外,如果私有土地符合減免規定,並且在申請減免時提供了相關資料,足以證明其地上建築物的土地標示,則可以由土地所有人或典權人自行派員進行實地勘查。 根據第二項,實地勘查的事項包括核對土地的所有權狀況、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檢查申請減免案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況是否屬實,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勘查結果應該會報給主管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 (89.07.19) - 臺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地價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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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