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當土地所有人提出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申請時,主管稽徵機關應該進行實地勘查。根據第一項,主管稽徵機關應派員前往現場,根據地籍圖冊進行勘查,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到場引導。但根據第一款的例外情況,如果土地是徵收的土地,公有土地,或是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的私有土地,就不需要進行實地勘查。此外,如果私有土地符合減免規定,並且在申請減免時提供了相關資料,足以證明其地上建築物的土地標示,則可以由土地所有人或典權人自行派員進行實地勘查。 根據第二項,實地勘查的事項包括核對土地的所有權狀況、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檢查申請減免案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況是否屬實,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勘查結果應該會報給主管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 (89.07.19) - 臺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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