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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減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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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4 條
(申請減免地價稅、田賦之期限及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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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
第七條至第十七條
規定申請減免
地價稅
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
徵收
。
土地增值稅
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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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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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減免程序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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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檢查考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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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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