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這項規定表示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人應在每個稅期的開徵前的四十天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話,減免將從下一個稅期開始生效。當減免原因不再存在時,減免效力消失,將恢復徵收。 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 2.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這項規定表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果希望減免土地增值稅,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 範例: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某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價稅開徵之前沒有提出減免申請,那麼該土地的地價稅將按照正常稅率徵收。如果申請的減免原因消滅,則該土地的地價稅將從次年開始恢復徵收。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60037&fl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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