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土地稅減免案件,應於查核會勘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在受理申請土地稅減免案件後,應於查核會勘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這意味著主管稽徵機關在審核後必須提供通知給申請人,以確保申請人獲知其減免申請的結果。目的是為了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程序公正。這項規定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請參閱相關法律和相關司法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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