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1條規定了主管稽徵機關對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土地應進行普查或抽查,如果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立即辦理撤銷或廢止減免並按前一條的規定處理: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有兼營私人謀利之事實、違反原來事業目的、已被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減免原因消滅。此外,普查或抽查的成果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段法條,主管稽徵機關有義務對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土地進行普查或抽查。如果發現了前述列舉的情形之一,主管稽徵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或廢止減免,並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普查或抽查的結果應當函報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被准予減免地價稅,但主管稽徵機關在普查或抽查中發現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申請減免的原因,即該土地未按照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主管稽徵機關應該立即撤銷或廢止減免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1條(201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95+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