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其為公有土地,該土地管理機關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懲處。
根據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0條的規定,如果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申報,經核查或被舉報,除了要追討應該繳納的地價稅或田賦之外,尚應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公有土地,該土地的管理機關主管和經辦人員應該予以懲處。例如,如果一個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且被稽徵機關發現或被舉報,那麼他們將不僅要追償所應該繳納的地價稅或田賦,還會受到相應的罰款或其他處罰。對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的主管和經辦人員也會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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