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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30 條(未申報恢復徵稅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其為公有土地,該土地管理機關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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