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當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原因事實發生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必須在30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這意味著當土地的減免原因不再存在時,土地權利人必須主動申報,以恢復對該土地的徵稅。如果土地權利人未按時申報,則依法應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並按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調查局資料,2019年台灣地區共有2,500筆土地減免稅資料被檢舉未按時申報,其中包括土地減免稅原因事實已變更或消滅但未申報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地方稽徵機關追補了相應的地價稅款,並根據法律相應處罰了相關的土地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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