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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29恢復徵稅或田賦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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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當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原因事實發生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必須在30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這意味著當土地的減免原因不再存在時,土地權利人必須主動申報,以恢復對該土地的徵稅。如果土地權利人未按時申報,則依法應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並按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調查局資料,2019年台灣地區共有2,500筆土地減免稅資料被檢舉未按時申報,其中包括土地減免稅原因事實已變更或消滅但未申報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地方稽徵機關追補了相應的地價稅款,並根據法律相應處罰了相關的土地權利人。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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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9 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