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八條規定減免土地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照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8 條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符合第十八條的條件,想要申請土地稅的減免,就需要按照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然後由財政部和內政部核定。 【範例】 例如,如果某地的使用情況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就可以根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土地稅。如果這個申請經過核定後被接受,相應的減免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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