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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期)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備。
  2. 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明細表,分別編造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免稅額統計表,函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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