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2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核准減免土地稅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在稅冊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和核准文號,並登錄至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然後,應根據電腦列印的明細表,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和相應的縣(市)政府核備。 2. 直轄市主管機關和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根據上述明細表,分別編製地價稅、田賦和土地增值稅減免稅額統計表,並函報財政部備查。 範例:根據資料中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2條,當土地經核准獲得減免稅的情況下,主管稽徵機關應在稅冊上記載相關資訊,並將該資訊登錄至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然後,該機關會根據電腦列印的明細表,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和相應的縣(市)政府核備。例如,如果一塊土地獲得減免稅,該稅務部門會將該土地的相關資訊記錄在稅冊上,並將其登錄至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接著,他們會根據電腦列印的明細表,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和相應的縣(市)政府核備減免稅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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