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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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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期)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備。
  2. 2.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明細表,分別編造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免稅額統計表,函報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2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核准減免土地稅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在稅冊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和核准文號,並登錄至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然後,應根據電腦列印的明細表,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和相應的縣(市)政府核備。 2. 直轄市主管機關和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根據上述明細表,分別編製地價稅、田賦和土地增值稅減免稅額統計表,並函報財政部備查。 範例:根據資料中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2條,當土地經核准獲得減免稅的情況下,主管稽徵機關應在稅冊上記載相關資訊,並將該資訊登錄至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然後,該機關會根據電腦列印的明細表,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和相應的縣(市)政府核備。例如,如果一塊土地獲得減免稅,該稅務部門會將該土地的相關資訊記錄在稅冊上,並將其登錄至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接著,他們會根據電腦列印的明細表,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和相應的縣(市)政府核備減免稅的情況。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免稅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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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32 條規定:「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