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規則辦理土地稅減免所需之表冊簿籍,其格式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3條的規定,進行土地稅減免所需的表冊簿籍的格式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訂定。這表示各地的主管機關可以制定自己的表冊簿籍格式,以符合當地的需求和規定。這有助於確保土地稅減免的程序和資料的準確性,使稽徵機關能夠有效地進行評估和審查。具體的表冊簿籍格式和相關的範例需要參考當地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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