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及會辦機關處理減免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有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情事,其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議處。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4條,主管及會辦機關在處理減免案件時,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果發現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的情況,主管及經辦人員應該被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 -《土地稅法》 -土地稅減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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