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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34辦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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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及會辦機關處理減免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有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情事,其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4條,主管及會辦機關在處理減免案件時,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果發現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的情況,主管及經辦人員應該被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 -《土地稅法》 -土地稅減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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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34 條規定:「主管及會辦機關處理減免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有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情事,其主管及經辦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