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已經減免土地稅的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政部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這意味著稽徵機關有權在任何時間對已享受土地稅減免的土地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減免條件。抽查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的減免情況符合法規要求,並防止虛報或濫用減免政策的情況發生。這項規定的實施有助於確保土地稅減免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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